申请人:湖北木森行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89307号“万华绿尚康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85522号“万华绿尚康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家具;床;沙发;衣柜;木制或塑料制箱;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家具门;室内百叶帘;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商品上经异议程序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