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一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57942号“多补达 TopFiber(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81475号“欧菲柏 fiber及图”商标、第9081477号“欧菲柏fiber及图”商标、第7109972号“Top Flier”商标、第7113755号“Top Flier”商标、第7113768号“Top Flier”商标、第15017870号“Top Fl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