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409057号“鑫卓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卓高 25409057

阅读:134104 2023-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惠美雅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25409057号“鑫卓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250350号“卓高 ZHUOGAO”商标、第20097859号“卓高”商标、第24…

  申请人:济南卓高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惠美雅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25409057号“鑫卓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8250350号“卓高 ZHUOGAO”商标、第20097859号“卓高”商标、第24326263号“金卓高”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引证商标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意申请、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行为,将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注册证等;2、广告图片、发票、广告合同等;3、所获荣誉证书、资质证明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7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铺砌用粘合剂;清漆溶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工业用胶;增塑剂;建筑业用粘合剂;修补破碎物品的粘合剂;水泥用除油漆和油外的保护剂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1类墙砖粘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科学用化学制剂(非医用、非兽医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漆溶剂;增塑剂”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清漆溶剂;增塑剂”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墙砖粘合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还罗列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除“清漆溶剂;增塑剂”以外的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清漆溶剂;增塑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5409057号“鑫卓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卓高 254090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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