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33580号“芙丽小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芙丽小铺 55733580

阅读:157810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岳慧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会雨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55733580号“芙丽小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59079号“美丽小铺”商标、第11614834号“美丽小铺”商标、第31421511号“美丽小铺”商…

  申请人:岳慧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夏会雨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55733580号“芙丽小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659079号“美丽小铺”商标、第11614834号“美丽小铺”商标、第31421511号“美丽小铺”商标第34928890号“美丽小铺”商标、第55261267号“美丽小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共有一百多件商标,有多件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曾被不予注册,还有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兜售,其行为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相关商标档案;2、相关决定书;3、被申请人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兜售的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2年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自2018年起在第3、41等多个类别先后分批次集中申请注册有一百余件商标,包括“娇韵皙”“迪玛尼”“校天才”“糊小白”商标等。

  4、经查证,被申请人的“欧亚霸”、“宠优享”、“巴农哥”等商标在有关网络平台售卖,申请人相关证据属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故本案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芙丽小铺”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美丽小铺”,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导致标有争议商标的商品系来源于申请人或认为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3、4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有大量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娇韵皙”“迪玛尼”“校天才”“糊小白”商标等多件商标标识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商标标识高度近似,且确有兜售商标的情况。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且抄袭模仿痕迹明显。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5733580号“芙丽小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芙丽小铺 557335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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