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88640号“REKORDBOX DJ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KORDBOX DJ及图 29588640

阅读:191001 2023-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日本阿法希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怀皖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29588640号“REKORDBOX D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源自日本先锋公司(英文名称:PIONEER CO…

  申请人:日本阿法希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怀皖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29588640号“REKORDBOX DJ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源自日本先锋公司(英文名称:PIONEER CORPORATION)的DJ设备部门,后成为一家独立的公司,原公司英文名称为PIONEER DJ CORPORATION(中文名称:日本先锋DJ公司),现已与日本先锋公司脱离了资本关系独立运营,公司名称也变更为ALPHATHETA CORPORATION(中文名称:日本阿法希达公司)。“REKORDBOX”是申请人专门用于管理DJ播放机的应用程序控制软件的名称,其作为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了一定影响。本案被申请人曾在申请人关联公司的经销商处任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REKORDBOX”系列商标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商标进行的抢注。

  2、申请人是“REKORDBOX及相关图形”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相关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其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原公司名称及商号“PIONEER DJ”、“PIONEER”以及相关商业标志“REKORDBOX及相关图形”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AKAI”、“DENON DJ”、“INNO FADER”、“RAN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业标志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翻译;

  2、申请人相关中国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及该公司网站的相关网页材料;

  3、用于表明申请人对相关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材料;

  4、用于表明申请人将“REKORDBOX及相关图形”作为商业标志进行使用的相关材料;

  5、用于证明相关产品进行销售的材料;

  6、相关公证书复印件若干;

  7、相关证人证言材料;

  8、相关在先行政决定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并非申请人的经销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先使用的商标在中国大陆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亦未构成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恶意,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14日提出争议商标注册申请,该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第9类音频和视频设备操作控制用计算机软件;秤;量尺;手机用自拍杆;便携式多媒体播放器;留声机;摄影器具包;电线和电缆;3D眼镜;电池十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后经商标异议不予受理程序于2021年9月21日被核准注册。

  2、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原公司名称及商号“PIONEER DJ”、“PIONEER”以及相关商业标志“REKORDBOX及相关图形”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AKAI”、“DENON DJ”、“INNO FADER”、“RAN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业标志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有多件因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异议或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不予核准注册。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与代表人关系,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之情形,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在案的用于表明其对“REKORDBOX及相关图形”相关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的材料基本均为未经公证认证的域外证据,上述证据在无其他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证明力难以确认,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在先使用的“REKORDBOX”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在中国大陆使用而具有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亦不能成立。

  4、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申请人的原公司名称及商号“PIONEER DJ”、“PIONEER”以及相关商业标志“REKORDBOX及相关图形”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20余件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了“AKAI”、“DENON DJ”、“INNO FADER”、“RAN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业标志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5、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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