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97000号“安步客 ANBUK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安步客 ANBUKE 55897000

阅读:133859 2023-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城县寇建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55897000号“安步客 ANBU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03996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

  申请人:上海瑞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城县寇建电动三轮车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55897000号“安步客 ANBUK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603996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944841号“安居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61806号“安居客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565565号“安居客抢客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604318号“ANJ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031729号“ANJU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以及相关专业文章材料;

  4、申请人APP下载量统计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2月7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六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六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由中文“安步客”和字母组合“ANBUKE”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中的中文“安居客”以及字母组合“ANJUKE”相比较,分别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六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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