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代尔蒙特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炜权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3日对第57190195号“地扪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246237号“DEL MONTE QUAL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527628号“地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地扪”系列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地扪”系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名下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商标品牌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之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其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及复印件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国外商标注册信息等材料;
2、用于证明申请人将其商标进行使用且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相关材料;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在第30类糖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0类咖啡、蜂王浆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两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在第29、30类与食品有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8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如“宝季四”、“吉百利可可”、“家樂好時jialehaoshi”、“新一記羅拨臣XINYIJILUOBOCHEN”、“正一代正义”、“东轮车轮DONGLUNCHELUN”、“妙多加MIAODUOJIA”、“金宝罗宋”、“利华家乐四季宝LIHUAJIALESIJIBAO”、“正卡夫沙Zhengkafusha”等与他人在先在相关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品牌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第25131374号“正卡夫沙Zhengkafusha”商标因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地扪潘”与引证商标一“DEL MONTE QUALITY及图”商标相比较,二者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存于市场通常应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同时,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其相关外文商标的使用材料,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中文“地扪”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在中国大陆使用而具有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3、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宝季四”、“吉百利可可”、“家樂好時jialehaoshi”、“新一記羅拨臣XINYIJILUOBOCHEN”、“正一代正义”、“东轮车轮DONGLUNCHELUN”、“妙多加MIAODUOJIA”、“金宝罗宋”、“利华家乐四季宝LIHUAJIALESIJIBAO”、“正卡夫沙Zhengkafusha”等众多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