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蒙利敏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对第56754193号“掌心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732567号“心宠到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8629号“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8619号“58 心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共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且不乏与他人在先商标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存在将其名下商标放至相关网络平台标价出售之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将其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的相关材料;
3、相关专业文章;
4、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
5、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在第3类化妆品、香等十项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同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三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在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70余件商标,我局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访问了网址为www.quandashi.com的网站,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在该网站进行标价售卖的情况。但是,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第54477215号“亲子橙 QIMJOYCEM及图”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依据该案的线索,我局访问了域名为www.gbicom.cn的相关网站,经核实,被申请人名下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仍在该网络平台上交易转让。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掌心宠”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心宠到家”、“心宠”、“58 心宠”相比较,均包含了汉字“心宠”,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三枚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香精油;牙膏;香三项商品以外的化妆品等其余七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化妆品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上述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精油;牙膏;香三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香等三项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且其将名下大量商标放至网上平台进行交易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