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制浪水泵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誉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61146号“制浪ZHIL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2313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3244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334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091496号“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7744号“粮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569002号“自立股份ZILI LIMITED 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5784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5519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3523195号“正利ZHENGLI Z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和显著部分、含义及呼叫上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部分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都不同缺乏近似的基础,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石油专用泥浆泵之外的水族池通气泵、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发电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核定使用的水族池通气泵、泵(机器)、轴承(机器部件)、发电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引证商标七、八的图形、“ZL及图”在构成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油专用泥浆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油专用泥浆泵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