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382323号“创佳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创佳彩 51382323

阅读:154286 2023-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俊钦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51382323号“创佳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455828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00133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创维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陈俊钦

  

  申请人于2022年7月18日对第51382323号“创佳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455828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00133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28091号“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人的第590243号“SKYWORTH 创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经使用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上述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被申请人个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其多件商标被放至网络平台上进行标价售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请求不予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提交):

  1、相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商标档案;

  2、用于证明申请人及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相关材料;

  3、相关在先行政裁定、决定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及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关的材料;

  5、相关商标标价转让的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及相关材料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8日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1年8月14日被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在第9类电视机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0余件商标。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访问了网址为r.yuzhua.com(鱼爪网)的网站,经核实,被申请人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多件商标仍在该网站上标价出售。

  我局认为,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具有区别。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应不会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亦区别较为明显,争议商标并未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抄袭、摹仿等,故申请人请求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3、《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了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之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被申请人将其名下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件商标放至网上平台进行标价转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申请注册商标牟利之目的。其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4、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本文《关于第51382323号“创佳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创佳彩 513823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3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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