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卓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思真远达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57121号“卓昕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71461号“卓昕Zhuo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明显的区别,并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及宣传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及产品信息截图、申请人产品图及办公场景照片、名片、产品宣传册、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兽医用器械和工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文字“卓昕医疗”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卓昕”,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