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驿智联物流产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3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64195号“成筑CHENGZ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并存予以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且并未收到他人投诉申请人的商标造成消费者及公众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网站、公众号、名片等使用申请商标的截图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运输、包裹投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