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莞市源隆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盛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农荣敏
申请人因第19108638号“ZIP n CLOS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72号决定,于2023年4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订购单、采购送货单、银行转账回单、产品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在“儿童牵引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单、订购包装盒记录、外包装照片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尤其是拉链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的形式):1、采购单;2、订购拉链产品的记录;3、订购产品包装彩盒记录;4、产品设计及实拍图。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大致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8年3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儿童牵引带;背包带;拉链带;荷包袋;皮带扣;拉链;手提袋拉链;包用拉链”商品上。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采购单未显示复审商标。订购拉链产品送货单、转账记录及订购产品包装盒送货单、转账记录均缺乏合同、发票等证据与其佐证。产品实物照片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孤立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