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泉无忧新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586641号“京禧”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881号决定,于2023年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通知、妇产科陪护合同、生活护理服务票据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在“医疗护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医疗按摩;2.医疗保健;3.医疗辅助;4.理疗;5.医疗护理;6.芳香疗法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蒸汽浴;2.美容院;3.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理由。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的形式):1、国家卫健委对医疗护理员的培训和规范管理通知2019.8.26以及《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2、北京密云医院妇产科陪护合同;3、生活护理服务票据-任舒珍、发票-任舒珍;4、生活护理服务票据-玉玉、发票-玉玉。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天眼查显示,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护理机构服务(不包含医疗服务)”,且被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资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二至四表明申请人实际提供的是产妇陪护服务,属于4502群组,不属于复审商标指定服务的范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19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蒸汽浴;美容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
2、在三年的指定时间内,被申请人在临时照看婴孩、家务服务等4502群组服务上未注册有有效的“京禧”商标。
3、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881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服务为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服务,对上述决定中已撤销的服务不再予以评述。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医疗护理员是医疗辅助服务人员之一,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可直接使用医疗护理员......也可与劳务派遣机构、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家政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显示,被申请人与北京密云医院妇产科签订了陪护合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三、四生活护理服务票据上显示了“京禧”标志,发票证据可证明该票据已履行。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医疗辅助、医疗护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医疗辅助、医疗护理服务与医疗按摩、医疗保健、理疗、芳香疗法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医疗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医疗护理;芳香疗法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