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郑州奇火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53616139号“洛神传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70143号“洛神山庄”商标、第34745292号“洛神山庄,1845”商标、第1225628号“RAWSON'S RETREA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网络报道、富邑集团2019年年报及摘译;2、TWE及奔富酒庄、洛神山庄品牌背景简介;3、相关公司信息;4、报纸期刊相关报道、证明;5、独家授权信息、卫生证书等;6、经销合同、销售页面;7、产品进口量统计;8、媒体报道;9、相关决定、裁定;10、“RAWSON'S RETREAT”和“洛神山庄”在线翻译;11、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其英文商标“RAWSON'S RETREAT”与中文商标“洛神山庄”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等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