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53319号“化氏干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化氏干将 60353319

阅读:124954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化绍新 委托代理人:济南君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水工源渔具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60353319号“化氏干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3275号“化氏”商标、第33049224号“化氏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化绍新

  委托代理人:济南君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肃宁县水工源渔具加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60353319号“化氏干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3275号“化氏”商标、第33049224号“化氏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三、被申请人大量囤积与他人知名渔具品牌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恶意,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四、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控股企业的在先字号权利。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档):1、淘宝及京东店铺销售情况;2、申请人投资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6日在第28类玩具、钓鱼竿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2年4月28日的第178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2年4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钓鱼用具等商品上。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4件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被申请人围绕“化氏”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还大量申请注册了与“千川鲤”、“达亿瓦”、“禧玛诺”、“伽玛卡兹”等知名渔具品牌近似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先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玩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杆;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化氏干将”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部分“化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进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字号权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由我局查明事实三可知,本案被申请人在第28类钓鱼用具等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商标,且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乏摹仿“化氏”、“千川鲤”、“达亿瓦”、“禧玛诺”、“伽玛卡兹”等他人知名渔具品牌的商标,且多件商标已被我局予以驳回,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消费者商品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0353319号“化氏干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化氏干将 603533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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