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AIMER GMBH
委托代理人: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7618号“PANTHER-MI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1923562号“PANTH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中的“MILL”有研磨等之意,其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包含“PANTHER”的商标资料、引证商标的撤销案件资料、产品目录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3年10月20日的第186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的机床、钻头卡盘等商品上通常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类型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