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东方汇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82231号“红蕴”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340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东方汇彩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供销合同、货物清单、发票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标识,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5月12日至2022年05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香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第26982231号第3类“红蕴”注册商标。故,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东方爱堡(北京)母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授权书;
2、供销合同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超期)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0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香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用于证明申请人授权东方爱堡(北京)母婴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中,供销合同及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均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香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