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棱镜七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浩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67836号“棱镜柒巧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棱镜柒巧板”系申请人独特,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棱镜柒巧板”,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