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涛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9573号“老灌县印象私房兔 LAOGUANXIAN YINXIANG SIFANG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31530号“老灌县 Lao Guan Xian”商标、第30941101号“87兔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指引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的注册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打的系列商标之一,是申请人所原创。申请商标标识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老灌县印象私房兔”、其对应的中文拼音大写“LAOGUANXIAN YINXIANG SIFANGTU”和图形构成,该文字字母图形组合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并不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老灌县印象私房兔”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中文部分“老灌县”,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饭店;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馆;私人厨师服务;茶馆;备办宴席;饭店;食物雕刻;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