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嘉阳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7447号“乖宝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47809号“乖巧宝宝及图”商标、第67396226号“乖宝”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第8771837号“乖宝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取得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