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三河集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佰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温狄舒适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322121号“VAILLAN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58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订货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2019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内在“晾衣架”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对复审商标在晾衣架;毛巾杆;熨斗架;熨衣板;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隔热容器;非绝缘、非隔热、非隔音、非纺织用玻璃纤维;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订货合同及发票;
3、采购合同及发票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1日申请, 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等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订货合同、采购合同及发票金额相对应,其在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可以证明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卫浴烘干架商品上进行了销售,可视为在与卫浴烘干架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毛巾杆;熨斗架;熨衣板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洗衣用晾衣架;衣服撑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毛巾杆;熨斗架;熨衣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