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33249号“Bluesk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uesky 10833249

阅读:81727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33249号“Bluesk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46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爱可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俊杰智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秀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33249号“Bluesk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46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材料,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获得大量荣誉及认证证书。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在使用推广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劳务分包合同;

  2、技术服务合作协议;

  3、设备及相关服务采购合同;

  4、计算机软件采购合同;

  5、业务外包合同;

  6、劳务派遣协议;

  7、劳务采购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证据无对应发票相佐证实际履行,且仅在合同扉页显示了复审商标,在申请人名下多件“BLUESKY”商标的情况下,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为真实有效的扫描件,不存在重新编辑的可能。申请人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有多件商标,出于合同范本的限制和签订合同条款的惯例不能在合同具体条款条款约定复审商标,故仅在扉页显示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合同均具有发票相对应,可以证明已经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扫描图片。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北京爱可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6日申请,于2013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电视播放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月24日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申请人。

  2、申请人第38类注册有12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合同证据仅在合同首页左上角显示由红色大写字体的“BLUESKY”标识,合同内容页相同位置均未显示上述标识,且在申请人提交的合同中上述标识所处位置均不相同,与商业惯例及常识不符。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计算机网络设备*防火墙、*计算机网络设备*虚拟化软件、*计算机网络设备*防病毒系统、*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建筑服务*安全生产费、*工业自动控制仪表*无人值守换热站控制系统、*软件*热网控制系统软件、*建筑服务*工程款、*建筑服务*施工费等,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关,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在第38类服务上注册有多件商标的情况下,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10833249号“Bluesk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Bluesky 108332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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