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通洋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对第37946017号“宜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悦宜家”为申请人核心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在中国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定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悦宜家”品牌标识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对申请人在先品牌标识的恶意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竞争者,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品牌的情况下抄袭该品牌并将其申请注册在多个与申请人主营商品具有关联性的商品类别上,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商标使用授权书;2、网页查询截图;3、销售合同;4、线上平台销售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谓的在先权利因与被申请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予以无效宣告,其对被申请人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明显是恶意扰乱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申请人“IKEA”及“宜家”系列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申请注册“悦宜家”商标明显是意图搭被申请人商标之便车,谋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第15492731号“悦宜家 UERS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驰名商标认定清单及裁定节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8月7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开塞钻(电或非电)、开瓶器(电或非电)、瓷器、陶器、饮用器皿、瓷器装饰品、盥洗室器具、香炉、梳、刷子、制刷原料、牙签盒、梳妆盒、食物保温容器、厨房用擦垫、家养宠物用笼子、室内水族池、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牙刷、非建筑用彩饰玻璃商品上,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日将其名义由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变更为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1年8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可以知悉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代理或代表关系,或者存在除代理或代表关系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开塞钻(电或非电)、开瓶器(电或非电)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开塞钻(电或非电)、开瓶器(电或非电)等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禁止性规定之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但缺乏相应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