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409211号“五府大院稻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府大院稻花香 67409211

阅读:69418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立宝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9211号“五府大院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4421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郑立宝

  委托代理人:保定兴瑞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09211号“五府大院稻花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0290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244216号“稻花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3593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50693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45136号“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8656544号“盛宝 稻花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六尚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引证商标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稻花香”,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7409211号“五府大院稻花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府大院稻花香 674092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25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