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首(贵州)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礼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2123号“刺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等商品上具有欺骗性,并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其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