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安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鹏
申请人因第26601125号“班哥BAN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227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品图片、销售网址及商品出售页面。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供的主要有关证据材料:网页宣传记录及销售网址、商品图片。
我局将答辩通知和上述证据材料(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间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等商品上。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在“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志、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商品图片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证据进一步佐证,实际投入市场公开使用的情况难以确认;销售网址及商品出售页面、网页宣传记录及销售网址未经公证保全,真实性难以确认,在案各项证据之间尚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钱包(钱夹)”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