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宁市希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93823号“Celli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46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8年12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部分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1.T恤衫;2.衬衫;3.内衣;4.内裤;5.裤子;6.睡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1.T恤衫;2.衬衫;3.内衣;4.内裤;5.裤子;6.睡衣”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份
3、被许可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 陈俊武与张丽璇跟单部晓洁微信聊天信息截图、《银行回单》及《Cellini切利尼订货结算清单》、《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
5、 陈俊武与张雯惠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张雯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银行回单》及《售货单》
6、 张小荣向陈鸿楠转账记录及《售货单》
7、许汉军向陈鸿楠微信转账记录及《售货单》
8、陈鸿楠与周文政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售货单》、快递单及抖音截图
9、 陈鸿楠与周丽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0、陈鸿楠与赵子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1、陈鸿楠微信注册的相关信息及陈鸿楠手机号通信业务服务费《发票》
12、广告宣传费用收据及Cellini切利尼产品发货、客户购买及广告宣传视频
13、《授权书》2份、陈晓敏入驻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截图、陈晓敏身份证正反面截图、“Cellini”品牌部分产品售后评价页面截图及产品照片截图
14、被申请人入驻拼多多平台店铺信息截图、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Cellini切利尼”品牌部分产品照片截图
15、陈鸿楠入驻淘宝平台店铺信息截图、淘宝网店铺经营证明、“Cellini切利尼”品牌部分产品下单截图、“Cellini切利尼”品牌部分产品照片截图
16、被申请人提供2023年在淘宝平台销售“Cellini切利尼”品牌产品的使用证据
17、被申请人入驻抖音平台店铺信息截图、抖音店铺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Cellini切利尼”品牌部分产品截图及2020年至今发布的视频作品截图
18、 Cellini切利尼产品实物照片
19、Cellini切利尼产品吊牌及产品外包装盒
20、Cellini切利尼用于微信头像(详见证8及证据9)、微信公众号
21、“Cellini切利尼”品牌产品在快手销售截图
22、“Cellini切利尼”品牌“内裤”产品在百度检索信息
23、其他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产品设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陈俊武于2012年6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33年11月6日。
2021年6月27日,复审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我局查明,陈俊武为普宁市流沙缘份制衣厂经营者。陈鸿楠为普宁市希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东。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T恤衫;衬衫;内衣;内裤;裤子;睡衣”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2可以证明,陈俊武授权普宁市流沙缘份制衣厂于2013年至2023年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授权普宁市希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11月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证据4至11等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普宁市流沙缘份制衣厂、普宁市希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鸿楠等主体向客户销售了“Cellini”内裤等商品。证据12视频中的内裤产品多处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13中授权书显示,陈俊武、普宁市希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授权陈晓敏于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在拼多多店铺“品质生活服装店”(iD773893030)使用复审商标,“品质生活服装店”店铺信息显示了陈晓敏身份证信息等,产品售后评价页面中2021年夏季新款上衣等商品显示了复审商标。证据14显示,被申请人于2020年入驻拼多多平台销售“Cellini”内裤、卫衣。证据15、16显示,在指定期间,陈鸿楠开设的淘宝Cellini内衣店销售了“Cellini”内裤等商品。证据17显示,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抖音Cellini男装旗舰店展示了Cellini男装。证据18、19 、20等Cellini切利尼产品实物照片、Cellini切利尼产品吊牌及产品外包装盒、微信公众号等显示了Cellini内裤。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T恤衫;内衣;内裤”商品及与之类似的“衬衫;裤子;睡衣”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品牌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T恤衫;衬衫;内衣;内裤;裤子;睡衣”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