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莫尔顿水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57060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401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9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细菌学研究”核定服务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被申请人网站
2、被申请人相关产品的介绍
3、被申请人为莫尔顿上海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及翻译
4、莫尔顿上海工商登记信息
5、莫尔顿上海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发票等
6、被申请人部分产品及功能、服务介绍
7、相关检测报告及中文翻译
8、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及部分产品的照片
9、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撤销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现代水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核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2022年7月27日,该商标转让至莫尔顿水务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细菌学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在案主要为被申请人销售检测设备、试剂等商品以及提供毒性检测服务等的证据,未涉及为他人提供“细菌学研究”服务。且在案证据涉及的商标与复审商标存在区别。故,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细菌学研究”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细菌学研究”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