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895964号“ECOWATER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OWATER SYSTEMS 42895964

阅读:150821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依科沃特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5170号《关于第42895964号“ECOWATER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

  申请人:依科沃特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35170号《关于第42895964号“ECOWATER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3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可译为“生态水系统”与其指定服务在服务名称、功能、用途等方面不缺乏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部分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方面产生误认,应在重新作出决定时予以审查。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Ecowater”可译为“生态水”,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于2023年6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了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提出以下意见: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公司商号,本身为臆造词,具有良好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亦未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名下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授权书、产品照片、参展信息、网络报道、所获荣誉、全球注册证、在先注册信息、无效裁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缺乏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中含有“Ecowater”可译为“生态水”,若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2895964号“ECOWATER SYSTEM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COWATER SYSTEMS 4289596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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