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如新企业集团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16243号“Lum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004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6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美容面膜”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加之,被申请人未能对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因此对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存疑。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3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授权许可声明;2、天猫店铺信息及店铺图片;3、天猫网站销售记录及对应订单编号的图片;4、京东店铺信息及销售产品图片;5、商品详情页、包装等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2011年5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20日。该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经核准转让至禄美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名下,后名义变更为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2、经查询,上海雷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6日其法定代表人由吕楠变更为宋哲钰;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2023年4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由吕楠变更为宋哲钰,双方在三年指定期间内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吕楠,现均为宋哲钰。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显示康魄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具备天猫网店的经营资质,天猫订单截图体现了“Lumi”品牌和“面膜”产品,日期在指定期间。结合审理查明2的情况以及在案其他证据材料等予以佐证,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美容面膜”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综上,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