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清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清原抗性杂草防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升虎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对第56958649号“超农玉8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第33200184号“超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模仿与抢注,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在“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园艺用种子;植物种子”部分商品上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注册商标变更证明。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1类“农业用未加工种子”等商品上,获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青岛清原作物科学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清原抗性杂草防治有限公司),该商标申请日、初审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1类“农作物种子”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在“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园艺用种子;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园艺用种子;植物种子”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作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在“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园艺用种子;植物种子”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农业用未加工种子;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播种用种子;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蔬菜种子;园艺用种子;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