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斯凯孚瑞肯德奥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22519号《关于第52911794号“RECONDO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0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26379号“REC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公告撤销,现已无效,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局应在变更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见《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80期),该商标已无效。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5243号“REC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燃料油”商品外的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润滑油;润滑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组合、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料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燃料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