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领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16412号“腾源蓄冷 TENGYUAN COLD STOR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91832号“腾塬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显著,不会引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的设计是自行创作的美术字体,具有商标的显著性,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资质证书、百度、百度爱采购搜索“腾源蓄冷”截图、抖音搜索截图、申请人企业信息、活动照片、类似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腾”、“源”文字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易使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汉字书写产生错误认知,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