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685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8968588

阅读:158207 2023-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京华夏河北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8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将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异动物“龙凤”融入以球体为背景的标识之中,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

  申请人:中京华夏河北文化发展中心(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68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将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异动物“龙凤”融入以球体为背景的标识之中,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包含不完整的中国版图,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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