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震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26881号“中震建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244782号“中政建研”商标、第66043485A号“中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申请注册使用的商品上明显区别且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震建研”与引证商标一“中政建研”、引证商标二“中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厚木板、建筑石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