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香焕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71940号“嗨鸭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53189号“嗨吖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印服务、寻找赞助、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印服务、寻找赞助、饭店商业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嗨鸭鸭”组成,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