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温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3440号“茅草村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9842、14758358、14817143、8879212、8951419、300228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