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金凤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猫眼数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绍兴红辣椒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4日对第60211778A号“碧潭九窨 飘雪茉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由于申请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的大力打造,“碧潭飘雪”系列商标在2014年被评为四川省著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69189号“碧潭飘雪及图”商标、第14703708号“碧潭飘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引证商标信息、四川省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天猫旗舰店页面截图等;
2、其他维权的民事判决书。
我局向原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被申请人逾期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三、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原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申请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绍兴红辣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5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茉莉花茶”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被核准转让至杭州猫眼数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向杭州猫眼数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寄送了《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该《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其未在规定期间内提交书面声明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成都徐公飘雪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文字“碧潭九窨 飘雪茉莉”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碧潭飘雪”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茉莉花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