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53515号“龙隐酒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隐酒韵 61253515

阅读:130751 2023-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译贤 委托代理人:新一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61253515号“龙隐酒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99592号“龍隐”商标、第53892420号“龍隐”…

  申请人:南京佛勒都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宁商标事务所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魏译贤

  委托代理人:新一天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9日对第61253515号“龙隐酒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699592号“龍隐”商标、第53892420号“龍隐”商标、第53889031号“龍隐”商标、第55277433号“龍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及关联关系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注册证明;2、申请人产品图片;3、申请人企业、产品所获荣誉;4、申请人“奥兰小红帽”媒体报道材料;5、申请人产品部分合同、销售证据及广告宣传证据;6、申请人维权记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龙隐”为景点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注册,不存在被申请人恶意抢注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其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龙隐”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不存在在先知晓的可能。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被申请人经营的邳州市龙隐茶餐厅营业执照;2、餐厅照片;3、龙隐茶餐厅百度地图搜索结果;4、龙隐酒韵商品及包装照片。

  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22年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提出注册申请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四获得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时间。引证商标一、二、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主要事实依据,经合议组评议,我局依据相关条款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鉴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调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近似问题。争议商标“龙隐酒韵”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认读文字“龍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相区分的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未明确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旨在保护未注册商标,而本案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并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获得保护,因而本案不适用该条款审理,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1253515号“龙隐酒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龙隐酒韵 6125351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90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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