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9737号“及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1528号“及第 JIDISAU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533501、56498394号“及第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第27278387号“及第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46584号“及第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引证商标二至五的显著文字“及第”的文字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茶饮料、蜂蜜、面包、调味料、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调味品、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奶茶(以奶为主)、医用营养品、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料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述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