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美驰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示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2日对第43409141号“浅香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一家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短期内在众多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大量不同名称的商标,系抄袭、复制、摹仿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游戏或电视剧作品名称,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资源的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同时还在多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等服务的企业任职,可视为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9年1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文件夹(文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