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嘉赫惠诚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04443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6950号“垚鑫隆 YAOXI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691897号“宇兴YUXING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823653、40815911号“职瑞达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商标设计材料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相同,在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服务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