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BB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63971号“OPTIMA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4113152号“OPTIM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7397349号“施达优 PTIM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42类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研究、科学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技术项目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学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OPTIMAX”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PTIMAL”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能源研究、科学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技术项目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学服务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升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研究、科学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技术项目研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和分析、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学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