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悦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7567号“桦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34285号商标经驳回复审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25837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