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59742号“CLOCK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美国著名的微芯半导体公司,是申请商标的真实所有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91902号“CLOCK 365”商标、第61790740号“CLOCK-F”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均限定在具体的专业领域内,与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宽泛概念的商品/服务在实际应用中区别较大,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中国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百度百科介绍;2、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网络报道文章,其投资的国内化妆品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微博打印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的国际部分注销申请已被核准,现指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配置、操作和分析频率源和定时设备(即振荡器、原子钟、信号分析仪和频率计数器)的可下载图形软件”商品、第42类“提供用于配置、操作和分析频率源(即振荡器、原子钟、信号分析仪和频率计数器)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配置、操作和分析频率源和定时设备(即振荡器、原子钟、信号分析仪和频率计数器)的可下载图形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用于配置、操作和分析频率源(即振荡器、原子钟、信号分析仪和频率计数器)的不可下载软件的临时使用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