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褚武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30732号“九龙卫浴JOL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94588号“九龙科技”商标、第22165517号“新九龙”商标、第32652861号“九龙灌浴”商标、第65139058号“九龍物联”商标、第65539949号“九龍及图”商标、第31670570号“龙九”商标、第55361413号“九龙优品JOOL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稳定后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相关引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举证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2、著作权登记证书;3、相关使用证据及荣誉证书;4、产品包装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1.金属喷嘴;2.金属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五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漏;水龙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坐便器”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坐便器;抽水马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漏;水龙头”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