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蓝旗杰林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78856号“蒙之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855247号“蒙之宝 MON BEA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99342号“蒙宝 Meng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34040号“蒙肥之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363296号“蒙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撤回公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撤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蒙之宝”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识别部分“蒙宝”、引证商标二的构成文字“蒙肥之宝”、引证商标四的构成文字“蒙宝”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牲畜饲料;籽苗;谷(谷类);未加工谷种;新鲜蔬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新鲜土豆;小麦;植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活动物;活牛;活羊;活山羊;活绵羊”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活动物;活牛;活羊;活山羊;活绵羊”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活牛;活羊;活山羊;活绵羊”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