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359745号“本周benzho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本周benzhou 68359745

阅读:171070 2023-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9745号“本周ben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

  申请人:上海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9745号“本周benzho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经长期使用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常见日常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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