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弥费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弥费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59995号“弥费科技MEET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申请人名称经核准变更为弥费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06982号“CRAZYBABY MEET THE FUTU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43728号“DIGICOM MEET THE FU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在“成套无线电话机”、“电阻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4、至本案复审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525600号“美服MEI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视听教学仪器;动画片”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24534号“M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